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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我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
1958年,我国确立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这一制度初步建立了职工养老保障体系,为职工提供了一定程度的经济保障。制度规定,国有企业职工退休后,可以根据工龄等因素领取退休金。虽然当时的保障水平有限,但它为后来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这一制度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发挥了稳定社会、保障职工生活的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养老保险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改革,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养老保障需求。
1958年退休年龄醉新规定2018
关于1958年出生的人的退休年龄醉新规定,2018年的政策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因此,1958年出生的人,如果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且连续工龄满10年,可以办理退休。此外,还要考虑是否从事特定类型的工作以及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因素。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详情请咨询当地社保机构。
1958年我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
在1958年,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正处于初步建立和发展的阶段。这一时期,中国正在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开始着手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
在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方面,1958年的制度主要体现了以下特点:
1. 单位负责养老: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主体,因此养老保险的责任也主要落在企业身上。企业需要为职工提供退休金、医疗费用等福利待遇,以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
2. 等级工资制度:在这一时期,中国实行的是等级工资制度,工资级别与职工的退休金等级密切相关。因此,工资级别的高低直接影响到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
3. 国家统筹与单位管理相结合:在养老保险制度初期,国家通过立法和政策手段,对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和指导。同时,企业内部也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负责具体的养老保险事务。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当时的经济条件,这一时期的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例如,保险基金筹集渠道单一,主要依靠企业缴费;保险范围狭窄,仅覆盖城市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的职工;以及管理体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等。
总的来说,1958年中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但为后来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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